UNEP/MC/COP.3/18 - 与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开展合作活动的报告

秘书处的说明 1.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关于健康方面的第16 条第2 款规定,在考虑与健 康有关的议题或活动时,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应酌情与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 织)、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及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开展咨询与协作,并 酌情促进与这些组织的合作与信息交流。 2. 在2017 年9 月24 日至29 日于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缔约方大会 请秘书处在执行《水俣公约》方面,继续同世卫组织、劳工组织及其他相关组 织积极开展合作与协作。2018 年11 月19 日至23 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缔约方大会 第二次会议上进一步强调了这一信息。
29.1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