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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的说明
1.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第9 条适用于控制,以及于可行时,减少来自那些 未在公约其他条款中涉及的相关点源向土地和水中释放的汞和汞化合物。该条第 2 款(b)项将“相关来源”定义为“由缔约方所确定的、未在《公约》其他条款中 涉及的任何重大人为释放点源”。同一条第3 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均应不迟于本 公约对其开始生效之日起3 年内、并于其后定期查明相关的点源类别”。第6 款 规定,“每一缔约方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且不迟于自本公约对其开始生效之 日起5 年内建立、并于嗣后保持一份关于各相关来源的释放情况的清单”。第7 款规定,“缔约方大会应在实际情况允许时尽快通过关于最佳可得技术和最佳环 境实践……以及关于释放清单编制方法的指导意见。”
2. 缔约方大会在其MC-2/3 号决定中设立了一个技术专家组,负责编写关于 潜在相关点源类别清单编制方法的指导意见草案,该专家组主要通过电子手段开 展工作。它请秘书处首先邀请缔约方、签署方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确定拟列入清单 的可能的释放点源类别,然后将这些信息汇编成一份报告,并与专家组共享。要 求专家组起草该报告,包括一份未在《公约》第9 条以外的其他条款中涉及的任 何重大人为释放点源类别清单,并起草拟议路线图和架构,以编写关于清单编制 方法的指导意见草案,供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酌情通过。还请专家组制定关于 采用已知标准化方法来编制上述相关点源类别清单的指导意见草案,供缔约方大 会第四次会议酌情通过。缔约方大会决定,将在其第三次会议上再次就专家组的 构成以及专家组需要召开面对面会议进行审议。
29.11.2019